“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
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基金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5月,原始基金为1亿元人民币。南都基金会2007年当年总支出资金6,859,534.29元,其中资助资金6,166,950.70元,占总支出的89.90 % 。主要用于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的新公民计划。与此同时,南都基金会投资收益16,340,449.29元,按照现行规定,大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多万。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的收入属于公共资产,完全用于公益,以弥补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物品方面的不足。
是否应该对公益性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基金会的发展?基金会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基金会组织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8年1月24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 “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基金会同仁、非营利组织代表、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对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形成共识,推动我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
会议围绕“征收基金会企业所得税”的议题,就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会的影响、国际上关于基金会所得税政策的现状和理论以及对我国有关基金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建议,进行研讨。 |